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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心一日捐 点滴汇真情 全市“慈心一日捐”启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144   发布时间:2019-09-04 10:15:14   更新时间:2019-09-04 10:15:14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19 年山东省慈善总会“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近日,我市在全市部署、动员开展2019年度“慈心一日捐”活动。

 “慈心一日捐”捐赠主体: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驻地部队、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干部职工;村(社区)委会和社会中小工商业企业(三资企业);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慈心一日捐”捐赠形式:

       倡导个人捐赠1 天的经济收入,离退休人员自愿捐赠1 天的生活费;生产和经营性企业除职工个人捐赠外,盈利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捐赠外,可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农村居民倡导以“人人捐1 元”的方式参与;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倡设立企业专项基金、家庭(个人)小额冠名基金;鼓励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依法与市慈善总会合作,广泛开展义演、义卖、义拍、义赛等活动进行募捐。

       “慈心一日捐”集中捐赠时间:

      9 月2 日至10 月31 日。

 

 

为鼓励社会各界的积极捐赠,有关部门将予落实以下税收减免规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日发〔2015〕20 号)精神,2019 年市本级“慈心一日捐”活动所募善款将全部用于扶贫脱贫。各区县委也将根据活动组织主体的善款管理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严格的使用管理方案。欢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万元不多、一分钱不少”,重要的是传承 “滴水”精神,弘扬慈善理念。无论您捐款多少,都有权向接收单位要求开具正规捐赠收据;无论捐赠者要求与否,各接收捐款单位都将随接收、随向捐赠者开具正规捐赠收据。欢迎广大参捐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转账单位、个人请尽量留有联系方式并注明捐款用途(慈心一日捐),以便接收方备案、联系和出具、邮寄票据。

      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负责对捐赠活动的监督、督导和检查。此次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号:51371100MJE6956606A19004

 

      市直捐赠地点: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威海路69 号市慈善总会)

      联系电话:0633—8802268(办公室),0633—7985158(财务部)

      开户银行:日照银行北京路支行

      户 名:日照市慈善总会

      账 号:37170020111000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