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633-3912349 欢迎访问日照市养老信息网!
养老机构服务监督电话: 0633-8816121
服务热线: 0633-3912349
联系邮箱: dgqfp12349@163.com
<返回

老有所养难吗?关于养老的五个法律规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274   发布时间:2023-09-28 15:17:11   更新时间:2023-09-28 15:17:11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2019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亿,占世界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五分之一1。2022年末,60岁2及以上人口为2.8004亿人,占19.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0978万人,占14.9%3。该组数据反映出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养老需求日趋增加,养老问题是难题,而我国现推行的主要养老模式为“9073”模式,即90%的居家养老、7%的社区养老,和3%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是主要方式,需要上亿个家庭支撑,实际也需要多部门联动,养老关乎每一个个体老年生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实现。

同时,养老是一个综合问题,涉及法律保障、保险、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本文中,笔者仅从法律视角探讨,法律上常见的养老类型有哪些,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做好养老规划,不尽法定及约定养老责任有什么后果。

一、法律常见的五大养老类型

我总结了法律常见的五大养老类型,具体如下:

1.子女养老类型

俗话说养儿防老,子女养老不光是传统习俗,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具有法定赡养父母义务的子女包括四类: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特别关注三点:

(1)如果子女本身没有赡养能力,比如因为疾病没有劳动能力等,则应另行处理。

(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子女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不得因父母离婚、再婚等终止赡养父母。

2.配偶养老类型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常见的夫妻模式按年龄组合,分为老夫少妻、老妻少夫、同龄夫妻三类。我总结配偶养老需关注事项有二:

(1)虐待老年伴侣为法律禁止,涉嫌家暴等将构成刑事犯罪。

(2)配偶在年轻时、有经济能力时,可考虑配置多元化的养老、医疗保险产品,弥补社保养老缺口。

(3)从年轻时就要善待伴侣,老年时才可能获得更高质量的陪伴。

3.近亲属养老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075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结合实务,近亲属养老需关注事项有三:

(1)近亲属养老义务人分别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弟和妹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近亲属法务养老义务有前提条件:即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弟和妹妹。

(3)近亲属养老和继承需做好协接,避免权利义务冲突后养老被动。

4.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养老类型

(1)适用老年群体:主要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且子女有赡养能力不愿赡养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也包括没有子女的老年人。

(2)养老方式:一是签署养老服务合同,去专门养老机构;二是与指定人员建立养老关系等。

5.国家养老类型

针对没有法定赡养人又没有法定抚养人的符合国家养老条件的老年人,可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国家负责养老送终。

二、法律支持的五大养老安排

每个老年人的现实情况和需求不一样,结合相关规定,我总结法律支持的五大养老安排如下:

1.继承养老,由子女、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养老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33条等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养老需关注事项如下:

(1)继承养老主要适用两类:一是有子女但担心子女不尽孝的老人,二是没有子女但有近亲属的老人;

(2)建议生前保留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权,避免将全部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后,子女客观上经济条件恶化或主观不愿尽养老义务,养老被动。

(3)如果是涉及多个近亲属继承的,可根据近亲属的赡养能力和赡养意愿去订立遗嘱,形成制衡。

2.遗赠扶养协议,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方人员或组织机构养老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第1133条第3款、第1158条、《(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等规定,遗赠抚养养老有四个关注事项:

(1)遗赠扶养的适用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2)扶养人取得遗产需以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不交付遗赠财产的,抚养人可要求补偿供养费用。如果未尽供养义务,老年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3)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比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4)在遗产分配上,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设立意定监护,指定养老义务人

意定监护是重要的养老法律工具,且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老年人须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设立意定监护,避免意定监护无效,结合《民法典》第33条、第36条等规定,意定监护需关注事项如下:

(1)意定监护的适用群体上,侧重非婚同居关系的老年伴侣,也适用于子女等法定义务人不尽孝的老人。

(2)建议对意定监护办理公证,同时提示意定监护的核心也是协议的内容拟定。

(3)如果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等行为的,可撤销意定监护,但应注意取证。

4.设立居住权,确保老有所住

以房养老也是养老方式之一。如果子女先去世的,老人有房产又担心儿媳或女婿不尽孝的,可考虑该种方式。同时结合《民法典》第366条、第367条,提示居住权设立关注事项:

(1)设立方式:可通过签署居住权合同、遗嘱、离婚、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设立居住权。

(2)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应以书面方式设立,且应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申请成为“低保户”、“五保户”,由国家养老。

以农村老年人养老为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6条、第7条等明确了国家养老的方式,需关注事项如下:

(1)适用群体: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二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比如失能老人等。

(2)申请受理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

6.生前预嘱

按自己意愿、有尊严的体面的老去是诸多老年人的心愿。深圳市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可适用生前预嘱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规定,对于已设立生前预嘱的老人。医疗机构应按其生前预嘱处理自身不可治愈的伤病或采取医疗措施。比如老人可以明确要求医疗机构放弃抢救等,设立生前预嘱需关注的事项有二:

(1)其设立需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2)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三、关于养老的律师提示和呼吁

1.未按法定或约定履行养老义务的法律后果,举例两种情形:

(1)针对未尽到法定养老义务的主体如子女、配偶、近亲属,老年人可通过提起赡养纠纷,主张赡养费。

(2)针对未尽到约定养老义务的主体如第三方养老机构、指定义务人,老年人可提起遗赠抚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启动监护权特别程序,要求解除合同、撤销监护权等,予以维权。

2.预防和严惩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

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少,包括虐待老年人,侵占老年人财产等。对此,笔者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列举如下:

(1)禁止虐待、遗弃老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刑法》第260条、第261条等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轻则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等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禁止侵占、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7条、《刑法》第270条等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禁止侮辱、诽谤老年人,呵护老年人精神健康: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刑法》第242条等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依法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禁止养老机构侵害老年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9条、《刑法》第266条之一: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养老需要多部门、多方力量联动

养老涉及多个单位,需要多方力量保障,比如社保单位、社区街道办、第三方养老机构、公益组织等,比如社区养老,需要完善养老配套设施;比如第三方养老机构,需要加强养老服务培训如临终关怀类培训等;比如居家养老,需要考虑独生子女家庭的不易,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等;比如公益养老组织,可从少年时期就开展养老启蒙,也可多组织契合老年人需求的活动,避免流于形式等。

人生是一趟向死而生、有去无回的旅行,愿我们都能尽情享受这旅程中的风景,去爱去活去实现。也愿我们的父母、我们身边的老年人以及老去后的我们,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有尊严、体面地告别生命。

注释:

1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人口老龄化及其衡量标准是什么》

2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3来源于《中国经济网》,《王萍萍:人口总量略有下降 城镇化水平继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