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突发脑梗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索赔42万,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案情介绍
郭某今年68岁,年老体弱,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家人无法照看,经过一番对比,最后把郭某送到了一家民营养老机构。入住前,养老院给郭某做了评估检查,发现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不是太理想,养老院拟评估定为二级护理。
双方签署了《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约定郭某子女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服务费,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
某天凌晨,护理员夜班巡房时发现郭某卧倒在地、大小便失禁、言语含糊,立即上报给院长,院方负责人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也通知了家属并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在送医抢救3天后,郭某不幸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
事后,郭某家属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最终导致自己的父亲死亡,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其已经尽到护理之责,郭某去世是由于自身年迈与基础性疾病加重,养护院已尽到合同义务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知义务、救助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机构评定老人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老人家属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养老院护理查房写明:就寝中时段(23:00-04:00,二次),重点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精神面貌,与老年人沟通交流,发现异常特殊情况逐级向上报告,并协助处理;异常特殊情况处置须在护理查房记录表、医护值班记录表和交接班报告中记录。
结合事发当日的查房记录表、交接班报告、通话单、医院出院记录、录音等,以及养老院在事发当日凌晨已电话通知郭某的经济担保人,可以看出养老院已履行了养老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郭某突发疾病时,养老院能及时发现,也及时采取了急救,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到医院救治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第四,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有关。
第五,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