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633-3912349 欢迎访问日照市养老信息网!
养老机构服务监督电话: 0633-8816121
服务热线: 0633-3912349
联系邮箱: dgqfp12349@163.com
<返回

【老年人普法】您有一份来自《民法典》的养老法律指南,请注意查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151   发布时间:2024-05-26 11:06:11   更新时间:2024-05-26 11:06:11

案例一:老有所养,常回家看看是义务

01
 
经典案例
 
 

 

 

张阿姨与丈夫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去世后,张阿姨独自生活。好在张阿姨的子女都很优秀,工资收入很高,每月都给张阿姨足够的生活费,并出钱雇佣保姆照顾张阿姨的生活起居,但是因为工作繁忙却很少去看望张阿姨,甚至几星期连通电话都没有,张阿姨跟保姆也没啥好沟通的,每天只能大眼瞪小眼,感觉很寂寞。子女是否有义务探望老人?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03
 
法治专员解析
 
 

 

 

现在很多人认为,赡养老人就是给足生活费,让老人吃好穿好,找保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就可以了,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张阿姨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子女如果工作繁忙可以抽个时间打打电话,教老人怎么用视频通话,让老人不再感到受冷落,毕竟保姆替代不了子女,子女有探望老人的义务。

 
 
案例二:老有所依,意定监护来兜底
01
 
经典案例
 
 

 

 

刘阿婆和王伯伯没有生育子女,前一阵王伯伯突发疾病住院,医院抢救需要家属签字,此事过后刘阿婆觉得自己跟老伴年纪都大了,为了防止今后丧失行为能力,在必要的时候无法签字或者处理一些事情,所以想趁脑子还清楚找一个监护人,刘阿婆的想法是否可行?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03
 
法治专员解析
 
 

 

 

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下,刘阿婆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和老伴找到养老人。即在自己思维意识清晰的状态下,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组织,与其订立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对方在自己失能或失智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要履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职责,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可约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后享有收取相应酬金的权利。同时,为确保监护协议效力,建议采用公证方式设立意定监护。

 
 

案例三:老有所居,合理设立居住权

 

01
 
经典案例
 
 

 

 

陈老先生有一个儿子四个女儿,他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儿子出资买的,但是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为了避免今后麻烦,陈老先生想趁健在就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但是又怕万一房子还给儿子了以后自己没地方住,应该如何处理?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3
 
法治专员解析
 
 

 

 

陈老先生可以与儿子小陈一起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去设立一个居住权,以保障今后的居住问题。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基于该项权利,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限。针对居住权需注意以下要点:

1.居住权的设立,除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并且自登记时设立成功;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居住权具有排他性,即使“房东”将房屋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仍不影响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占有、使用。居住权的设立,可以让老年人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同时,给自己保留生前的居住使用权,实现住有所居,促进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