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前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
政策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二、
服务对象范围
该政策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
政策补贴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
申请补贴流程
①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②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③申请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④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
注意事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
●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六、
政策咨询方式
具体申请事宜,可咨询各区县民政局。
0633—3227189
0633—2628012
0633—6219892
0633—5217033
0633—2959920
0633—2225973
0633—8316265
不符合本政策补贴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和因疾病、突发状况等造成家庭困难,无力完成家庭内赡养的失能老年人可以申请我市慈善帮扶照护资金,自主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或享受居家上门服务。